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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22/03/23     点击:6382
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住院
或实施门诊计划生育手术,
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享受生育津贴必须连续足额缴纳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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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生育

01

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设置起付标准;

02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企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其中产假天数标准是:顺产的为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胎妊娠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03

生育产前检查费:


按照定额1000元报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①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②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一胎、二胎、三胎,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实施门诊计划生育手术

01

手术医疗费用: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定额报销,
①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400元;
②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60元;
④绝育手术1000元;
⑤复通手术2000元。
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再报销。

02

产假标准:


流产产假天数标准是:
①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天;
②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2天。


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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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如果其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男职工可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