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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行为“十不准”“四不准” |
发布时间:2019/05/10 点击:16485 |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涉及医保行为 “十 不 准” 1、不准虚构医药服务; 2、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 3、不准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4、不准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5、不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 6、不准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7、不准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 8、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 9、不准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 10、不准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参保人员涉及医保行为“四不准” 1、不准伪造医疗服务票据; 2、不准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 3、不准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卡),套取药品、耗材等; 4、不准将应由个人或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 用,违规在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
山东省医保局举报电话:0531-81915896 淄博市医保局举报电话:0533-3160851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