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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
发布时间:2022/05/10 点击:7041 |
一、双方自愿协商 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投诉管理制度(另附) 二、人民调解 淄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依法而建。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做了规定。早在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随后,国家司法部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处理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政策,从而促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使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2010年11月28日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保监局等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加速了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 三、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四、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张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0533—2861258 邮编:255000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