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协商
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投诉管理制度(另附)
二、人民调解
淄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依法而建。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做了规定。早在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随后,国家司法部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处理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政策,从而促进了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使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2010年11月28日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保监局等1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加速了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
淄博市医调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市司法局同意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地点设在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4号院内东4楼,内部机构设有纠纷调解部、法律事务部、责任评定部、综合事务部、培训防范部等部室,并计划逐步在全市各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淄博市医调委人员队伍技术专业化,现有一批人品好、能力强、素质高,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离岗的法医、法官、医政管理人员和专科以上学历的法学、医学专业人员组成,并建立了由各医学专业学科组成的第一批医学咨询专家库和法律咨询专家库100多名。淄博市医调委调解工作业务规范化,调解员上岗前均经过系统的专业化岗前培训:包括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工作流程和规范性文件,必要的调解技能和知识等。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专家咨询会,调解会到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协议,回访等全过程的调解工作都按专业化、规范化来要求,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平合理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还将进一步吸收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以及其他医学、法律人士参加。淄博市医调委正逐步朝向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调解专业化,工作职业化的方向建设和发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和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淄博市医调委既不代表医疗机构,也不代表患方,而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人员懂法律、懂医学、会析理、会疏导等优势,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感情用事,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做到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从而积极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凡双方申请我委调解的纠纷,我们都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召开各种调解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合理调解。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医调委还将邀请资深的医学、法学专家参加调解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以求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完成赔(补)偿。淄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533-2220118
三、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四、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费的具体标准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张店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0533—2861258
邮编:255000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