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投诉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2.医院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医务科负责受理现场来访,回访部负责受理来电(2570008)、来函及上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件,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2.1 受理患者所有投诉事项;
2.2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
2.3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起指导作用;
3.受理投诉科室接到投诉后要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首次接待人员要主动引导并全程陪同投诉人到相应的职能科室解决,各相关职能科室要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处理。具体如下:
3.1 对门诊窗口科室服务质量投诉到门诊部;
3.2 对医德医风投诉到纪检监察室;
3.3 对医疗质量投诉到医务科;
3.4 对护理质量投诉到护理部;
3.5 对收费问题投诉到物价办;
3.6 对治安问题投诉到安全保卫科;
3.7 对后勤问题投诉到总务科;
3.8对其他问题按照职能科室职责投诉到相应科室。
4.投诉接待程序
4.1 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
4.2 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讨论。
4.3 对于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伤害的发生。
4.4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后处理。
4.5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4.6 各职能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医务科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医务科应拒绝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5.1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5.2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5.3 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5.4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或刑事案件;
5.5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6.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医务科要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分析,并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医务科等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8.医务科建立投诉档案并保存。档案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包括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9.当医院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要及时报告分管院长直至院长,并启动医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医院投诉电话:0533-258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