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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08   点击: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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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鲁卫医字〔202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医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指导医师定期考核中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德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五条  医德考评工作应当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务人员管理体系。

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开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德考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七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党务、人事、医疗管理、护理、投诉管理、法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医务人员代表组成。

相关职能部门在医德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成立科室考评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人数太少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成立的,由医德考评委员会指定其他科室的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第八条  医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制度,确定考核结果,并向承担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医德考评结果。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九条  医德考评应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人民健康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1.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等,平等对待患者。

2.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3.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4.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提升沟通技巧,共建和谐关系

1.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

2.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四)遵纪守法,奉行廉洁从业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不违规接受捐赠,不牟利转介患者,不破坏就医公平,不收受患方“红包”,不收受企业回扣。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服从上级安排

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无条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2.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七)严谨求实,提高服务能力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以以上考评内容作为基本考评内容,在此基础上设置加分、扣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

2.获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表彰、表扬。

3.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

4.积极参加单位义诊、对口支援、援外等医疗活动。

5.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

6. 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

7.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

8.医疗机构认定能够构成加分的其他项目。

(二)扣分项目

1.不遵守工作纪律,在工作中迟到、早退、旷工,被投诉、处理。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4.对患者及家属的疑问,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激化矛盾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导致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

6.未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检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7.医疗机构认定能够构成扣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医德考评分为自我评价、科室评价、职能部门评价、医德考评委员会确定四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人日常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职能部门评价。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处理处罚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四)医德考评委员会确定。医德考评委员会综合评价情况,复核并确定医德考评结果。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第十四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没有扣分;

(二)良好。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扣分不超过15分;

(三)一般。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过25分;

(四)较差。得分在60分以下、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的。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论考评得分,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定为较差:

(一)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二)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回扣”,或接受上述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串通他人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六)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七)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以谋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或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八)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九)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十)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

(十一)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十二)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十三)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十四)泄漏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十五)未依法依规报告传染病疫情,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

(十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十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的情形。

第十六条  医德考评结果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医德考评结果应当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提高岗位等级聘用的人选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度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中产生。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其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及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医德档案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以欺骗或者贿赂方式取得考评结果的,医疗机构医德考评委员会应当取消其考评结果,并认定当次考评等级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纪律监督管理。

在医德考评中,有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德考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医德考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预防、采供血、保健机构中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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