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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点击: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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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46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委属医疗机构,省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加强处方行为监管,满足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作用,配备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需求相适应的足够药品,并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用药目录,确保临床用药供应。遴选药品要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加强短缺药品监测和遴选替代工作,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的药品,确属供应紧张采购困难的,要及时通过国家短缺药品监测直报平台上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置,确保临床药品供应及时稳定,更好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二、规范对门诊患者外购药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用药处方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应使用药品通用名,并加强与患者沟通,详细告知患者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及药物副作用。门诊患者可自行决定在医院药房或到药店购药,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加强住院患者药品供应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医师为住院患者开具处方(医嘱)时,原则上应开具本院配备的药品。出现确有治疗需要,医师认为必须使用,而本机构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无法替代等特殊非紧急情况时,由住院患者所在科室上报并按照医疗机构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采购所需药品在院内使用,不得要求住院患者院外购买药品。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严禁医师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购处方。定期汇总临时采购情况,对临时采购频次高、临床必需的药品,应及时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四、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鲁卫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

五、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方。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安排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药品、严禁向患者推销药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六、强化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内部工作联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药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医务、医保、药学、护理、人事、行风、纪检、信息等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外购处方的监控,将外购处方纳入处方点评范围;对不合理使用比率较高且金额较大的科室或医师,相关部门应约谈其科室负责人或当事医生,并责成科室和当事医生进行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严格管理医疗机构院外购药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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