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5〕35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确定,对2015年度参保职工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助:
2015年职工大病补助资金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划拨600万元,对城镇职工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4万元的,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助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助: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累计负担超过4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70%;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65万元以下(含65万元)补助比例为50%。
本意见自201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