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字〔2018〕99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7〕162号文件规范我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取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审批盖章程序。
二、异地居住人员正在办理居住地户口簿或居住证的,可提供居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备案有效期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一致,待居住证下发后,续办异地居住手续。
三、修订《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79号)。
1、将第三条修订为“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居住地有国家和省联网医院的,自主选择联网医院就医。无国家和省联网医院的,可选择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各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
2、将第五条(3)“已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可在其选择的定点医院中选两家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我市慢性病医疗待遇。”修订为“已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一、二、三级异地医保定点医院各一家作为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我市慢性病医疗待遇。”
3、修订附件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