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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门诊统筹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1   点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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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双向转诊、门诊慢性病管理、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换、国有(集体)关闭(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等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双向转诊制度

(一)参保人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到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参保人未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诊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经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发生的门诊诊疗费纳入签约医疗机构年度人头定额指标。

   二、完善门诊慢性病管理制度

(一)对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规定的少见慢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经批准,可视为门诊慢性病种,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门诊慢性病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在超出限额时,确因病情需要继续就医购药的,可向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增加限额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评审确认后,确定其中一家签约单位就医,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实行联网结算,1.5万元以上的,应在门诊慢性病大病历中详细记载就医用药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年底经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慢性病补助范围。

三、完善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换制度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未享受我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按规定一次性补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划入。以后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四、国有(集体)关闭(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可参照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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