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字〔2018〕340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5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8年11月30日起,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确定为35%。
二、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范围的,过渡期内,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对2017年过渡期内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费用处理的补充通知》(淄人社字〔2018〕9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5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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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